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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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權利回復基金會複製、留存備份行為不服者,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實施調查人員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實施。經該表示異議之人請求時,調查人員應以書面載明實施調查之內容並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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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第9條,當事人、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權利回復基金會複製、留存備份行為不服時,可以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調查人員如果認為異議有理由,則應立即停止或變更行為;如果認為無理由,則可以繼續執行。如果異議人要求,調查人員應以書面載明實施調查的內容並交付給異議人。
- 持有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異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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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