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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第 2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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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籍法第 21 條已於民國 94 年刪除,現行國籍申請規費改依規費法及內政部訂定之收費標準辦理。

Q · 國籍法第 21 條還能用嗎?

國籍法第 21 條已於民國 94 年 5 月 18 日刪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原條文為內政部受理國籍申請許可、核發證書徵收證書費的授權依據,刪除理由是規費法已於民國 91 年公布、93 年施行,統一規範各機關規費徵收事項。內政部依規費法另訂「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處理,本條因功能由上位法規費法吸收而失去存在必要。

白話解讀

原條文是國籍許可證書的收費依據。民國94年刪除後改由規費法統一管理:內政部依規費法另訂「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處理,所以這條失去存在必要,已退出現行法。

法律定性

國籍法第 21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為民國 89 年增訂之國籍申請規費授權規範,民國 94 年因規費法統一規範規費徵收事項而刪除,現行國籍申請相關規費依規費法及內政部訂定之「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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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籍法第 21 條是什麼?

原為國籍申請規費授權條款,民國 94 年刪除。

Q2國籍法第 21 條為何刪除?

規費法已統一規範規費徵收,本條失去存在必要。

Q3現在歸化要交多少錢?

依內政部「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辦理。

Q4刪除條文還有法律效力嗎?

無。已刪除即退出現行法不再適用。

Q5國籍法第 21 條什麼時候增訂?

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增訂,94 年 5 月 18 日刪除。

Q6規費法跟國籍法收費有什麼關係?

規費法統一規範各機關規費徵收,吸收國籍法授權。

Q7國籍許可證書要收多少規費?

依內政部訂定收費標準分項計算,可至戶政查詢。

Q8舊版國籍法第 21 條條文哪裡找?

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法沿革頁可查歷史版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籍法施行規則(手数料関連条項)
🇰🇷 韓國국적법 시행령(수수료 관련 조항)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无独立收费条款,由出入境管理法配套)
🇩🇪 德國Gebührenverordnung zum Staatsangehörigkeitsgesetz (StAGGebV)
🇫🇷 法國Code civil + décret relatif aux frais de naturalisation
🇺🇸 美國USCIS Fee Schedule (8 CFR § 103.7)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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