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第 2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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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籍法第 21 條已於民國 94 年刪除,現行國籍申請規費改依規費法及內政部訂定之收費標準辦理。
Q · 國籍法第 21 條還能用嗎?
國籍法第 21 條已於民國 94 年 5 月 18 日刪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原條文為內政部受理國籍申請許可、核發證書徵收證書費的授權依據,刪除理由是規費法已於民國 91 年公布、93 年施行,統一規範各機關規費徵收事項。內政部依規費法另訂「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處理,本條因功能由上位法規費法吸收而失去存在必要。
白話解讀
原條文是國籍許可證書的收費依據。民國94年刪除後改由規費法統一管理:內政部依規費法另訂「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處理,所以這條失去存在必要,已退出現行法。
法律定性
國籍法第 21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為民國 89 年增訂之國籍申請規費授權規範,民國 94 年因規費法統一規範規費徵收事項而刪除,現行國籍申請相關規費依規費法及內政部訂定之「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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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籍法第 21 條是什麼?▾
原為國籍申請規費授權條款,民國 94 年刪除。
Q2國籍法第 21 條為何刪除?▾
規費法已統一規範規費徵收,本條失去存在必要。
Q3現在歸化要交多少錢?▾
依內政部「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辦理。
Q4刪除條文還有法律效力嗎?▾
無。已刪除即退出現行法不再適用。
Q5國籍法第 21 條什麼時候增訂?▾
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增訂,94 年 5 月 18 日刪除。
Q6規費法跟國籍法收費有什麼關係?▾
規費法統一規範各機關規費徵收,吸收國籍法授權。
Q7國籍許可證書要收多少規費?▾
依內政部訂定收費標準分項計算,可至戶政查詢。
Q8舊版國籍法第 21 條條文哪裡找?▾
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法沿革頁可查歷史版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籍法施行規則(手数料関連条項)
🇰🇷 韓國국적법 시행령(수수료 관련 조항)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无独立收费条款,由出入境管理法配套)
🇩🇪 德國Gebührenverordnung zum Staatsangehörigkeitsgesetz (StAGGebV)
🇫🇷 法國Code civil + décret relatif aux frais de naturalisation
🇺🇸 美國USCIS Fee Schedule (8 CFR §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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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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