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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3 分鐘3 分鐘3 分

國籍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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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籍法第 21 條已於民國 94 年刪除,現行國籍申請規費改依規費法及內政部訂定之收費標準辦理。

Q · 國籍法第 21 條還能用嗎?

不能。本條已於 94 年刪除

國籍法第 21 條已於民國 94 年 5 月 18 日刪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原條文為內政部受理國籍申請許可、核發證書徵收證書費的授權依據,刪除理由是規費法已於民國 91 年公布、93 年施行,統一規範各機關規費徵收事項。內政部依規費法另訂「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處理,本條因功能由上位法規費法吸收而失去存在必要。

白話解讀

原條文是國籍許可證書的收費依據。民國94年刪除後改由規費法統一管理:內政部依規費法另訂「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處理,所以這條失去存在必要,已退出現行法。

法律定性

國籍法第 21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為民國 89 年增訂之國籍申請規費授權規範,民國 94 年因規費法統一規範規費徵收事項而刪除,現行國籍申請相關規費依規費法及內政部訂定之「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辦理。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籍法第 21 條是什麼?

原為民國 89 年增訂的國籍申請規費授權條款,授權內政部訂定證書收費標準,民國 94 年 5 月 18 日刪除。

Q2國籍法第 21 條為何刪除?

規費法已於民國 91 年公布、93 年施行,統一規範各機關規費徵收事項。內政部已依規費法訂定「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並施行,本條失去存在必要而刪除。

Q3現在歸化要交多少錢?

現行國籍申請相關規費依內政部訂定之「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辦理,含許可證書費、國籍證明書費等項目,可至戶政事務所或內政部移民署查詢最新費率。

Q4國籍法第 21 條什麼時候增訂?

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總統令增訂公布,民國 94 年 5 月 18 日刪除,存在期間僅 5 年餘。

Q5規費法跟國籍法收費有什麼關係?

規費法是規範各政府機關規費徵收的通則性上位法,國籍法第 21 條原本是特別授權條款,被規費法統一規範後失去存在必要而刪除。

Q6舊版國籍法第 21 條條文哪裡找?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法沿革頁可查歷史版本,網址為 law.moj.gov.tw 國籍法的「歷史條文」功能。

Q7國籍法第 21 條為什麼會被刪除?

規費法已統一規範規費徵收事項,內政部已依規費法訂定收費標準並施行,本條失去存在必要。

Q8什麼是刪除條文?

立法機關以修正方式廢止之法律條文,自刪除生效日起退出現行法,不再適用於新發生案件,但歷史版本仍保存於修法沿革。

Q9國籍法第 21 條 vs 規費法什麼關係?

國籍法第 21 條是「特別授權」,規費法是「通則性上位法」。上位法統一規範後吸收特別授權,本條因此刪除。

Q10國籍申請現在要怎麼繳錢?

申請歸化、喪失國籍、回復國籍等案件,依內政部「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分項繳費,於戶政事務所或移民署辦理時一併繳交。

Q11國籍法刪除條文怎麼查歷史版本?

進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搜尋「國籍法」後點「修法沿革」或「歷史條文」即可查閱各版本條文內容。

Q12歸化規費要繳多少?

依內政部最新收費標準,含許可證書費、國籍證明書費等分項,金額依年度調整,可至戶政事務所或內政部官網查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籍法施行規則(手数料関連条項)
韓國국적법 시행령(수수료 관련 조항)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无独立收费条款,由出入境管理法配套)
德國Gebührenverordnung zum Staatsangehörigkeitsgesetz (StAGGebV)
法國Code civil + décret relatif aux frais de naturalisation
美國USCIS Fee Schedule (8 CFR § 103.7)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90114 全文修正)

內政部依本法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書,應收取證書費;其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文規定內政部依本法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書,應收取證書費;其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0940520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行政院法案重行送請立法院審議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三子目規定,規費之徵收,如僅限於該法主管機關之權責者,無須於該法中規定,以規費法作為徵收授權依據。查本條有關歸化、喪失及回復許可證書之規費徵收事項,係屬內政部主管權責;且內政部業依規費法規定,於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訂定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並於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在案,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11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文規定內政部依本法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書,應收取證書費;其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0940520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行政院法案重行送請立法院審議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三子目規定,規費之徵收,如僅限於該法主管機關之權責者,無須於該法中規定,以規費法作為徵收授權依據。查本條有關歸化、喪失及回復許可證書之規費徵收事項,係屬內政部主管權責;且內政部業依規費法規定,於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訂定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並於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在案,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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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籍法第 21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籍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籍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