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第 20 條
- 1.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 3.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 4.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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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取得外國國籍的中華民國國民原則上不得擔任公職,僅五類例外可保留外國國籍。
Q · 我有美國公民身分,可以回台灣當公職嗎?
依國籍法第 20 條,取得外國國籍的中華民國國民原則上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若擬任公職,必須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例外是五類職位(公立大學校長、研究機關首長、技術契約職、僑務無給職諮詢委員、其他法律另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保留外國國籍。
白話解讀
你拿著綠卡或加拿大公民身分回台灣競選議員、考公務員、擔任公立學校行政主管,可以嗎?這條法律給你一個明確的紅線:不行。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後,原則上不能擔任公職;如果你是想兼具雙重國籍同時當公職,更要在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並在一年內完成喪失證明。但這條也留了五個例外洞口:公立大學校長、研究機關首長、技術契約聘用、僑務無給職委員等,加上其他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可以保留外國國籍。重點來了: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沒兼任行政主管的)不算「公職」,他們不受限制。這條決定了海外台灣人能不能回台灣參與政治、能不能在政府機關工作,是雙重國籍政策的核心條款。
法律定性
國籍法第 20 條是中華民國雙重國籍公職限制的核心條款,建立「原則禁止、例外開放」結構:取得外國國籍的本國國民原則上不得擔任公職,列舉公立大學校長、公營事業非決策職、技術契約職、僑務諮詢職等五款例外可經核准保留外國國籍,並設「就職前放棄、一年內取證」雙重時程要求。教師、研究人員、純技術職位(未兼行政主管)不受限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拿綠卡能在台灣當公務員嗎?▾
可以。綠卡是永久居留權不是國籍,本條只限制取得外國國籍者。
Q2雙重國籍當公職要放棄哪本護照?▾
必須放棄外國國籍,於就職前辦理、就職一年內取得喪失證明。
Q3公立大學校長有雙重國籍可以嗎?▾
可以。屬本條第 1 項第 1 款例外,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保留外國國籍。
Q4美國放棄國籍要多久?▾
聯邦核准約 6-12 個月,建議提早倒推就職時程。
Q5教師有外國籍要被解除嗎?▾
未兼行政主管的教師不在公職限制範圍,依本條第 3 項。
Q6市議員被檢舉有美國籍怎麼辦?▾
屬實時由內政部解除其公職,依本條第 1 項規定。
Q7公營事業主管有國籍限制嗎?▾
對經營政策負主要決策責任者受限,其他人可核准保留。
Q8村長有日本籍能繼續任職嗎?▾
必須在就職一年內完成放棄日本籍及取證,否則由區公所解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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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公職 | [ { "name":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20 條", "value": "嚴格限制不得有外國國籍" }, { "name": "公職人員選罷法 24 條", "value": "候選人國籍要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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