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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第 19 條

  1. 1.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2. 2.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3. 3.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不在此限: 一、依第二條規定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4. 4.前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5. 5.第三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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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籍法第 19 條規定撤銷歸化時效:知悉不合規定起 2 年、自取得起 5 年;假結婚假收養經判決者不受限制。

Q · 假結婚歸化後過了 5 年還會被撤銷嗎?

依國籍法第 19 條第 2 項,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第 1 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一般情況下,內政部撤銷權須在知有情形之日起 2 年內、且自取得國籍之日起 5 年內行使;但假結婚假收養例外排除時效保護,法院判決確定後內政部可隨時啟動撤銷程序。

白話解讀

你以為國籍核准下來就是塵埃落定?不一定。內政部保留了一把回頭刀:發現當初的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有問題,可以撤銷。問題是這把刀什麼時候會落下、什麼時候不會落下,這條把界線劃得很清楚。一般情況下,內政部從「知道有問題」那天起算 2 年內可以動手,但從你拿到國籍那天起算超過 5 年,這把刀就鏽了,動不了。但有一個重大例外:假結婚、假收養取得國籍的人,沒有時間保護傘,法院判決下來那刻,撤銷令就可以追到天涯海角。撤銷之前還有一道程序保護:內政部要開審查會,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條的設計邏輯:保護真正合法取得國籍的人不被翻舊帳,但對假結婚假收養零容忍。

法律定性

國籍法第 19 條為國家撤銷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處分的時效與程序性規範,建立雙重保護機制:一般情況採「2 年知悉時效+5 年最長保護期」雙重除斥期間,保障合法取得國籍者之法律安定性;對於通謀虛偽結婚、虛偽收養經法院確定判決者,排除時效保護以矯正違法狀態。撤銷處分前須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籍法 19 條的撤銷時效多久?

知悉日起 2 年內,且自取得國籍日起最多 5 年。假結婚假收養經法院判決者無時效限制。

Q2假結婚歸化會被撤銷嗎?

會。經法院確定判決為通謀虛偽結婚者,依本條第 2 項排除時效保護,可隨時撤銷。

Q3內政部撤銷國籍前要走哪些程序?

依本條第 3 項,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少數例外(第 2 條認定具有國籍、法院判決假結婚)不適用。

Q4收到撤銷國籍通知怎麼辦?

立刻書面回函要求出席審查會、準備陳述意見書、蒐集合法歸化證據。處分作成後 30 日內可提訴願。

Q5撤銷國籍處分能訴願嗎?

可以。依憲法第 16 條訴願權,撤銷處分後 30 日內可提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Q65 年時效從哪天起算?

自取得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生效日起算,不是申請日。

Q7國籍被撤銷後身分變什麼?

回復原國籍或成為無國籍人,配偶子女隨同歸化者一併喪失,影響在台居留權與工作權。

Q8撤銷國籍審查會誰參加?

依第 4 項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公正人士及學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19admin_procedure_117
適用範圍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處分撤銷之特別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一般規定
撤銷時效知悉日起 2 年;自取得日起 5 年;假結婚假收養無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知悉日起 2 年除斥期間
程序保障強制召開審查會 + 陳述意見機會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陳述意見
適用優先性特別法優先適用本條未規定事項適用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国籍法第15条(帰化等の取消し相當)
🇰🇷 韓國국적법 제21조(귀화허가의 취소)
🇩🇪 德國Staatsangehörigkeitsgesetz § 35 (Rücknahme der Einbürgerung) — 10 年時效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7-2 (retrait du décret de naturalisation) — 2 年時效
🇺🇸 美國INA § 340, 8 USC § 1451 (Revocation of Natur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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