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第 18 條(回復國籍人任公職權利之限制)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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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籍法第 18 條規定,回復國籍者自許可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 10 條第 1 項各款公職;但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例如總統副總統職位為永久禁止登記。
Q · 回復國籍後多久可以當公務員或參選?
依國籍法第 18 條,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許可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第 10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公職(含政務官、立法委員、各級政府機關有決策權之公務員等)。但書承接其他法律之特別規定,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0 條,回復國籍者永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不受三年解禁影響。
白話解讀
你回復了中華民國國籍,拿到身分證,興沖沖想參加家鄉的鄉鎮市民代表選舉,或是去考公務員。等等,這條法律告訴你:先冷靜三年。回復國籍的人,從許可日起算的三年內,不能擔任公職。為什麼?立法者擔心的是:你才剛從外國人身分變回來,國家認同、利益歸屬、忠誠度需要一段觀察期。這個冷凍期不是瞧不起你,是制度層面的風險控管。但這條還埋了一個更狠的伏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直接禁止回復國籍者登記為總統候選人,沒有時間限制,永久禁止。三年只是這條規定的一般限制,但其他法律(特別是總統選罷法)可能設下更嚴格的門檻。
法律定性
國籍法第 18 條為回復國籍人之公職擔任限制條款,規範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於三年觀察期內不得擔任第 10 條第 1 項列舉之公職類別,並以但書承接其他法律對特定職位之更嚴格限制(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永久禁令),構成國家對新回復國民忠誠度與利益歸屬之分級制度性風險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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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回復國籍後多久可以當公務員?▾
依國籍法第 18 條,自回復國籍許可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 10 條第 1 項各款公職,期滿後才解禁。
Q2回復國籍者能參選總統嗎?▾
不能。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0 條,回復國籍者永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本條 18 條三年期不適用。
Q3三年期間從哪一天起算?▾
依國籍法第 17 條,從內政部許可回復國籍之日起算,往後算三年同一日。
Q4什麼公職受國籍法 18 條限制?▾
第 10 條第 1 項列舉的職位,包括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政務官、特任職、簡任職及對國家政策有主要決策權的公務員等。
Q5回復國籍可以當公立學校教師嗎?▾
一般公立學校教師、研究人員、講座原則上不受本條限制,因屬學術技術職而非掌握公權力之決策職位。
Q6回復國籍可以選里長嗎?▾
里長屬選舉公職,三年內不得登記參選;三年期滿後始得參選。
Q7本條的「公職」與「公務員」一樣嗎?▾
不同。本條公職範圍以第 10 條第 1 項列舉為準,含選舉公職與行政公職;一般技術型、純執行型職位通常不在內。
Q8三年期滿就什麼公職都能任了嗎?▾
不一定。三年只解開本條限制,特別法(如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20 條)對特定職位的更嚴或永久限制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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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national_18 | naturalized_10 | foreign_20 |
|---|---|---|---|
| 適用對象 | 回復國籍者(國籍法第 18 條) | 歸化人(國籍法第 10 條) | 取得外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國籍法第 20 條) |
| 限制範圍 | 三年內不得任第 10 條第 1 項各款公職 | 永久不得任總統副總統等特定公職,其他職位有 10 年期 | 原則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已擔任者免除職務 |
| 起算點 | 回復國籍許可日起算 | 歸化生效日起算 | 取得外國國籍之日起算 |
| 與總統職位關係 | 本條三年期 + 總統選罷法第 20 條永久禁止 | 永久不得任總統副總統(本條第 1 款) | 本條第 1 項排除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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