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籍法 第 18 條(回復國籍人任公職權利之限制)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籍法第 18 條規定,回復國籍者自許可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 10 條第 1 項各款公職;但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例如總統副總統職位為永久禁止登記。

Q · 回復國籍後多久可以當公務員或參選?

依國籍法第 18 條,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許可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第 10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公職(含政務官、立法委員、各級政府機關有決策權之公務員等)。但書承接其他法律之特別規定,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0 條,回復國籍者永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不受三年解禁影響。

白話解讀

你回復了中華民國國籍,拿到身分證,興沖沖想參加家鄉的鄉鎮市民代表選舉,或是去考公務員。等等,這條法律告訴你:先冷靜三年。回復國籍的人,從許可日起算的三年內,不能擔任公職。為什麼?立法者擔心的是:你才剛從外國人身分變回來,國家認同、利益歸屬、忠誠度需要一段觀察期。這個冷凍期不是瞧不起你,是制度層面的風險控管。但這條還埋了一個更狠的伏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直接禁止回復國籍者登記為總統候選人,沒有時間限制,永久禁止。三年只是這條規定的一般限制,但其他法律(特別是總統選罷法)可能設下更嚴格的門檻。

法律定性

國籍法第 18 條為回復國籍人之公職擔任限制條款,規範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於三年觀察期內不得擔任第 10 條第 1 項列舉之公職類別,並以但書承接其他法律對特定職位之更嚴格限制(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永久禁令),構成國家對新回復國民忠誠度與利益歸屬之分級制度性風險控管。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回復國籍後多久可以當公務員?

依國籍法第 18 條,自回復國籍許可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 10 條第 1 項各款公職,期滿後才解禁。

Q2回復國籍者能參選總統嗎?

不能。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0 條,回復國籍者永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本條 18 條三年期不適用。

Q3三年期間從哪一天起算?

依國籍法第 17 條,從內政部許可回復國籍之日起算,往後算三年同一日。

Q4什麼公職受國籍法 18 條限制?

第 10 條第 1 項列舉的職位,包括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政務官、特任職、簡任職及對國家政策有主要決策權的公務員等。

Q5回復國籍可以當公立學校教師嗎?

一般公立學校教師、研究人員、講座原則上不受本條限制,因屬學術技術職而非掌握公權力之決策職位。

Q6回復國籍可以選里長嗎?

里長屬選舉公職,三年內不得登記參選;三年期滿後始得參選。

Q7本條的「公職」與「公務員」一樣嗎?

不同。本條公職範圍以第 10 條第 1 項列舉為準,含選舉公職與行政公職;一般技術型、純執行型職位通常不在內。

Q8三年期滿就什麼公職都能任了嗎?

不一定。三年只解開本條限制,特別法(如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 20 條)對特定職位的更嚴或永久限制仍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ational_18naturalized_10foreign_20
適用對象回復國籍者(國籍法第 18 條)歸化人(國籍法第 10 條)取得外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國籍法第 20 條)
限制範圍三年內不得任第 10 條第 1 項各款公職永久不得任總統副總統等特定公職,其他職位有 10 年期原則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已擔任者免除職務
起算點回復國籍許可日起算歸化生效日起算取得外國國籍之日起算
與總統職位關係本條三年期 + 總統選罷法第 20 條永久禁止永久不得任總統副總統(本條第 1 款)本條第 1 項排除擔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国籍法第 17 条(国籍の再取得)— 規範國籍再取得程序,無對應之公職觀察期條款
🇰🇷 韓國국적법 제9조(국적회복에 의한 국적 취득)— 規範國籍回復程序,無對應公職限制
🇩🇪 德國StAG § 13(Wiedereinbürgerung)— 規範回復入籍程序,無對應公職限制條款
🇫🇷 法國Code civil art. 24-2(Réintégration dans la nationalité française)— 規範國籍回復程序,無對應公職觀察期
🇺🇸 美國8 U.S.C. § 1435(Resumption of citizenship)+ U.S. Const. Art. II §1(總統須 natural-born citizen)— 無 3 年期觀察設計,但總統職有 natural-born 永久要求類似精神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