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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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籍法,及本條例施行前,依前國籍法及其施行規則,已取得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一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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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施行條例第1條規定,在國籍法及該條例施行前,根據修正前的國籍法及其施行規則,已經取得、喪失或恢復中華民國國籍的行為,均被視為有效。換句話說,任何在國籍法及該條例施行前發生的國籍相關事務,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沒有特別指定,但根據台灣法學院校教授對國籍法的解釋,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在修正後的國籍法及施行條例生效前已經確定的國籍狀態仍然有效,避免因法律變更而對個人造成不利的影響。因此,這個條文的主要參考資料是修正前的國籍法及其施行規則本身。具體的範例可能是指在國籍法及施行條例修正前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人,其國籍地位在法律上是確認有效的,無需再次辦理相關手續。
- 國籍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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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