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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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八條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由本人或父母聲請住居地方之該管官署核明轉報內政部備案,並由內政部於國民政府公報公布之,其住居外國者,得聲請最近中國使領館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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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施行條例第2條規定,外國人依國籍法第2條第1款至第4款及第8條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應由本人或父母向居住地之管轄機關聲請核明後轉報內政部備案,並由內政部於國民政府公報公布。如果申請者居住在外國,則可以向最近的中國使領館申請轉報。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國籍的申請和備案程序能夠進行有效的審核和管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國人符合國籍法第2條第1款至第4款或第8條的條件,並希望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他可以向自己居住地的管轄機關聲請核明並轉報內政部備案。如果他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他可以向最近的中國使領館申請轉報。 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國籍申請者能夠按照正確的程序來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並且讓相關單位有能力管理和監督這個過程。
-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條文
- 第八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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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