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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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願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由本人出具左列書件,聲請居住地方之該管官署,轉請內政部核辦: 一、願書。 二、住居地方公民二人以上之保證書。 內政部核准歸化時,應發給許可證書,並於國民政府公報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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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施行條例第3條,若有人願意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則應出具以下書件向居住地方之該管官署聲請,再轉請內政部核辦: 1. 願書 2. 住居地方公民二人以上之保證書 內政部核准歸化時,應發給許可證書,並於國民政府公報公布之。 舉例來說,若一位外國人希望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他需要向當地的該管官署提出一份願書,表達自己的意願。同時,他需要取得住居地方的至少兩位公民的保證書,以表示他在當地有良好的社會關係。這些文件將提交給內政部進行核辦,如果核准歸化,內政部將發給他許可證書,並在國民政府公報上公布。
- 第二條第五款條文
- 核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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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