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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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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願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由本人出具左列書件,聲請居住地方之該管官署,轉請內政部辦: 一、願書。 二、住居地方公民二人以上之保證書。 內政部核准歸化時,應發給許可證書,並於國民政府公報公布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施行條例第3條,若有人願意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則應出具以下書件向居住地方之該管官署聲請,再轉請內政部核辦: 1. 願書 2. 住居地方公民二人以上之保證書 內政部核准歸化時,應發給許可證書,並於國民政府公報公布之。 舉例來說,若一位外國人希望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他需要向當地的該管官署提出一份願書,表達自己的意願。同時,他需要取得住居地方的至少兩位公民的保證書,以表示他在當地有良好的社會關係。這些文件將提交給內政部進行核辦,如果核准歸化,內政部將發給他許可證書,並在國民政府公報上公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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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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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籍法施行條例第 3 條規定:「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願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由本人出具左列書件,聲請居住地方之該管官署,轉請內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籍法施行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