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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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引之聲請書、願書、保證書、及許可證書程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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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籍法施行條例第11條規定,本條例所引用的聲請書、願書、保證書、及許可證書的格式可以另行設定。根據該條例,相關文件的格式不是在本條例中明確列出,而是由相關主管機關或法規另行訂定。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聲請書、願書、保證書和許可證書的格式可能會根據需要進行調整,並且應遵守所設定的格式要求。關於此條款的具體範例可能需要參考國籍法施行條例及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以了解不同情況下相應文件的具體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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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