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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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前,及施行後中國人已取得外國國籍,仍任中華民國公職者,由該管長官查明撤銷其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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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施行條例第10條的規定,具有外國國籍且仍然擔任中華民國公職的中國人,可以由該管長官進行調查並撤銷其公職。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限制持有外國國籍的人擔任中華民國的公職。然而,如果是擁有雙重國籍並且已經申請放棄外國國籍且失去外國國籍的人,依照該條規定已不再限制其擔任公職。在這個案例中,原告是泰籍華僑,他在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前已經取得泰國國籍,並且在被告機關錄用時已經陳明其具有雙重國籍。因此,被告機關依照國籍法施行條例第10條以原告具有雙重國籍為由撤職的行政處分是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
- 國籍法法規
- 撤銷名詞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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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