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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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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前,中國人已取得外國國籍者,未依前國籍法,及其施行規則呈明者,應依本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施行條例第9條,如果中國人在國籍法實施前已經取得了外國國籍,且沒有按照之前的國籍法及其施行規則的規定呈明這一情況,那麼就應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辦理。根據資料,國籍法指的是中華民國國籍法。根據這一條例,當中國人在國籍法施行前已經取得了外國國籍,但沒有根據之前的國籍法規定呈明這一情況時,應按照國籍法施行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處理。沒有提供具體案例。

  • 國籍法法規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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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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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籍法施行條例第 9 條規定:「國籍法施行前,中國人已取得外國國籍者,未依前國籍法,及其施行規則呈明者,應依本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籍法施行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