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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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前,中國人已取得外國國籍者,未依前國籍法,及其施行規則呈明者,應依本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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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施行條例第9條,如果中國人在國籍法實施前已經取得了外國國籍,且沒有按照之前的國籍法及其施行規則的規定呈明這一情況,那麼就應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辦理。根據資料,國籍法指的是中華民國國籍法。根據這一條例,當中國人在國籍法施行前已經取得了外國國籍,但沒有根據之前的國籍法規定呈明這一情況時,應按照國籍法施行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處理。沒有提供具體案例。
- 國籍法法規
- 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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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