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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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施行條例第8條的規定,如果一個人在取得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發現與國籍法不相符的情況,並且經過內政部的許可,則應該撤銷之前給予的許可證書。如果內政部已經進行備案,則應該將原始案件註銷,並在國民政府公報上公布。
- 國籍法法規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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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