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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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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回復,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發現有與國籍法之規定不合情事,其經內政部許可者,應將已給之許可證書撤銷。經內政部備案者,應將原案註銷,並於國民政府公報公布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施行條例第8條的規定,如果一個人在取得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發現與國籍法不相符的情況,並且經過內政部的許可,則應該撤銷之前給予的許可證書。如果內政部已經進行備案,則應該將原始案件註銷,並在國民政府公報上公布。

  • 國籍法法規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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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籍法施行條例第 8 條規定:「取得回復,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發現有與國籍法之規定不合情事,其經內政部許可者,應將已給之許可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籍法施行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