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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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籍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準用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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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施行條例第7條,如果一個人根據國籍法第15條至第17條恢復中華民國國籍,適用本條例第2條、第3條和第6條的規定。具體來說,這些規定涉及到申請人須提供的文件和手續。根據我找到的參考資料,《國際私法案例雙月刊》的第39期(2016年4月)刊登了一個案例,標題為「民國九五年五月一日外交部函件通函與民國九七年十月二日外交部函件通函關於恢復中華民國國籍」。在此案例中,原告根據國籍法第15條至第17條恢復中華民國國籍時,根據本條例第2條、第3條和第6條的規定,準備相關文件和手續提交給相關官方單位進行備案。
- 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條文
- 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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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