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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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及第十一條取得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內政部須指定新聞紙二種,令聲請人登載取得或喪失國籍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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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籍法施行條例第6條規定,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及第十一條取得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內政部必須指定兩種新聞紙,要求申請人在該報紙上刊登取得或喪失國籍的事實。 根據《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外國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而根據《國籍法》第十一條,中華民國國籍的喪失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被選舉或擔任外國國會或類似機構之議員或代表」。 根據以上法條及參考資料,內政部指定新聞紙是為了提供對外公告的媒介,讓國籍的取得或喪失事實能夠公開透明地被知會社會大眾。舉例如下,如果一位外國人在台灣居住滿足《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的規定,並成功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那麼內政部會要求該人在指定的新聞紙上登載這一事實,以公告給社會大眾,確保透明性和公正性。
- 第二條第五款及第十一條條文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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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