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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為初設戶籍登記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 一、未居住國內。 二、申請初設戶籍地址不得設籍。
  2.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六款逕為初設戶籍登記後,應通知該戶戶長或房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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