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9-1條的規定,對於初設戶籍登記者,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 1. 未居住於國內。 2. 申請初設戶籍的地址不適合設籍。 而根據同條第2款的規定,戶政事務所在進行初設戶籍登記後,應通知該戶的戶長或房屋所有權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