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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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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戶籍登記,應經申請人之申請。但於戶口清查後,初次辦理戶籍登記或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二、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條規定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得依矯正機關、警察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法院、軍事法院、衛生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之通知或依職權逕為登記。
  2. 2.登記後發生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廢止登記,經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以書面催告後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逕為登記,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戶籍登記應由申請人提出申請,但在戶口清查後,初次辦理戶籍登記或依照《戶籍法》第37條、第38條、第42條、第48條第1款、第48條第2款、第49條第2項、第50條的規定辦理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可以根據相關機關的通知或根據職權直接進行登記。 參考資料: - 戶口、戶籍與身分證相關問答集,內政部移民署,https://www.immigration.gov.tw/PH/immhandler?act=pi-question.qry&qid=592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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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戶籍登記,應經申請人之申請。但於戶口清查後,初次辦理戶籍登記或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