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戶籍登記應由申請人提出申請,但在戶口清查後,初次辦理戶籍登記或依照《戶籍法》第37條、第38條、第42條、第48條第1款、第48條第2款、第49條第2項、第50條的規定辦理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可以根據相關機關的通知或根據職權直接進行登記。 參考資料: - 戶口、戶籍與身分證相關問答集,內政部移民署,https://www.immigration.gov.tw/PH/immhandler?act=pi-question.qry&qid=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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