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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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錯誤者,除因戶籍人員過錄錯誤,得由戶政事務所主動查明更正外,應由當事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或書面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更正;其錯誤非出自戶籍所在地戶籍人員者,該戶政事務所應向其原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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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該法條第2條的規定,如果戶籍登記中的出生年月日有錯誤,除非是因為戶籍人員的錯誤,戶籍所在地的戶籍事務所應該要由當事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以言詞或書面的方式申請查明並修正錯誤。如果該錯誤不是因為戶籍所在地的戶籍人員造成的,該戶政事務所應該向原申請登記的戶政事務所查明並修正相應的錯誤。 根據內政部所頒布的戶籍登記錯誤申請更正處理要點第三點,如果戶籍登記中的出生年月日有錯誤,應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證明文件,並向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例如,可以使用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的原始國民身分證作為證明文件。 此外,根據最高法院一九七二年台上字第三三四號判決,當事人對於更正戶籍登記中的出生年月日有利於己的事實主張,應當提出證明。例如,可以提供出生證明書或相關的證明文件來證明正確的出生年月日。
- 錯誤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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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