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8.20
廢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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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當事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應提出左列證明文件之一:一、在臺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二、原始國民身份證。以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並以其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
三、各級學校之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明書。以其資料建立日期或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件日期先者為限。
四、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其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有相關資料可稽。
五、國防部及陸、海、空軍、聯勤、軍管區 (含前警備) 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 (令) 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以其兵籍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
六、其他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前項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須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但在外交部未設駐外館處之地區,由兼理該地區頒務之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或查證。
證件僅載有歲數者,以其發證之民國紀元減去所載歲數,推定其出生年次。但民前出生者,以證件所載歲數,減去發證時之年份,再加一計算,證件所載歲數,概以國曆足歲計算。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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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08.2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