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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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及齡男子其出生年次錯誤者,應於徵兵及齡當年五月底以前申請更正。逾期未申請者,應延至服役退伍後或經核定無現役義務時,再行申請。已逾徵兵及齡而尚未經徵兵處理役男,其出生年次錯誤者,應於補辦徵兵處理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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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第6條,如果徵兵及齡男子的出生年次有錯誤,應在徵兵及齡當年五月底前申請更正。如果超過申請期限未申請的,則應延至服役退伍後或經核定無現役義務時再行申請。如果已超過徵兵及齡期限但尚未經徵兵處理的役男,如果出生年次有錯誤,應在補辦徵兵處理前按照前述規定辦理。根據參考資料內容,並未提及具體相關法規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多相關內容。
- 錯誤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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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