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徵兵及齡男子其出生年次錯誤者,應於徵兵及齡當年五月底以前申請更正。逾期未申請者,應延至服役退伍後或經核定無現役義務時,再行申請。已逾徵兵及齡而尚未經徵兵處理役男,其出生年次錯誤者,應於補辦徵兵處理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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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及齡男子其出生年次錯誤者,應於徵兵及齡當年五月底以前申請更正。逾期未申請者,應延至服役退伍後或經核定無現役義務時,再行申請。已逾徵兵及齡而尚未經徵兵處理役男,其出生年次錯誤者,應於補辦徵兵處理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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