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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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者,應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檢附證明文件正本、影本、戶籍謄本及在臺初次登記戶籍書件影本各一份,送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查明事實,加具按語,轉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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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第5條的規定,申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的人應提出申請書、證明文件正本、影本、戶籍謄本和在台初次登記戶籍文件的影本各一份,送交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查明事實,加具按語,再轉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參考資料:《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第5條 範例:甲向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的案件,按照規定需要提供申請書、證明文件正本、影本、戶籍謄本和在台初次登記戶籍文件的影本各一份。甲提交了相關文件後,戶政事務所在查明事實後加具按語,并將案件轉報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 第三條條文
- 戶籍謄本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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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