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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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僅載有歲數者,以其發證之民國紀元減去所載歲數,推定其出生年次。但民前出生者,以證件所載歲數,減去發證時之年份,再加一計算,證件所載歲數,概以國曆足歲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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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第 4 條,如果證件上只載有歲數而未載有具體日期,則可以將發證時的民國紀元年份減去所載的歲數,來推定該人的出生年次。然而,如果該人是民國前出生的,則需要將證件所載的歲數減去發證時的年份,再加上一,才能計算出確切的出生年次。證件所載的歲數以國曆計算,較確切地反映出該人的出生年份。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某人的證件上僅載有他的年齡為30歲,而發證時的年份為民國80年,那麼根據這項法條規定,我們可以推算該人的出生年次為民國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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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