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登記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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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印鑑登記應設置印鑑簿 (格式十一) 以村里為單位裝訂保存,並按鄰別及登記先後插置印鑑條,註銷之印鑑條得抽出另行立簿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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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鑑登記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辦理印鑑登記時應設置印鑑簿,以村里為單位裝訂保存。印鑑條應按照鄰別及登記的先後次序插入印鑑簿中,被註銷的印鑑條則可以抽出並單獨保管。這一條規定主要是為了對印鑑的登記和註銷進行組織化管理,以便追蹤和管理不同區域和不同時間點的印鑑登記情況。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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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