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登記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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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印鑑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或印鑑證明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查驗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核對戶籍登記資料。 三、由受委任人申請者,發現有疑義時予以查證。 四、發給經註銷或視同註銷之印鑑證明者,應於該證明上加列註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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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鑑登記辦法第9條的規定,印鑑登記機關在受理申請印鑑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或印鑑證明後,需要進行以下的程序: 一、查驗申請人的國民身分證。 根據這項法條,印鑑登記機關需要核對申請人所提供的國民身分證以確認其身份。 二、核對戶籍登記資料。 這項規定表示印鑑登記機關需要核對申請人的戶籍登記資料,以確認其與身分證上的資料是否相符。 三、由受委任人申請者,發現有疑義時予以查證。 這表示如果印鑑登記是由受委任人代表申請人辦理時,印鑑登記機關在發現有疑義或問題時,應該進行查證。 四、發給經註銷或視同註銷之印鑑證明者,應於該證明上加列註銷日期。 根據這項法條,如果發給的印鑑證明經過註銷或視同註銷,印鑑登記機關應該在該證明上加列註銷日期。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申請印鑑登記,印鑑登記機關會先查驗他的國民身分證以及核對他的戶籍登記資料。然後,如果此申請是由受委任人代表辦理,當受委任人申請時印鑑登記機關發現有疑義,應該進一步查證。最後,如果印鑑證明被註銷,印鑑登記機關應該在證明上加列註銷日期。 (資料來源:印鑑登記辦法)
- 變更登記名詞
- 註銷名詞
- 核名詞
- 委任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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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