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登記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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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居國外人民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親自申請印鑑證明者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十) ,檢附下列任何一款證件之原本及影本各一份 (影本存僑務委員會備查,原本驗後發還) 申請辦理。 一、臺灣地區入境證副本並繳驗有效期間之居留地重入境證。 二、天、地、人字等加簽之護照 (逾期者無效) ,並繳驗僑居證件。 三、居留地政府所發之身分證或居留證 (港澳地區應居住五年以上) 及居留地重入境證。 四、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認可之機構或個人所出具之證明書 (有效期間以一年為限) 。 五、僑生身分證件。 六、雙重國籍華僑居留國內之證明文件。 僑居國外人民委任國內親友代辦印鑑證明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認可之機構或個人簽證之委任書 (格式五) 及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各一份申請辦理。 已回國投資經經濟部核准有案者,經核對原印鑑相符時,免繳其他證件。華僑印鑑證明書,自發證日起一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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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鑑登記辦法第8條的規定,外國居民如欲親自申請印鑑證明,須填寫申請書 (格式十) ,並檢附下列任何一種證件之原本及影本各一份:(1)臺灣地區入境證副本並檢附有效期間的居留地重入境證、(2)天、地、人字等加簽之護照 (逾期者無效),並檢附僑居證件、(3)居留地政府所發之身分證或居留證 (港澳地區應居住五年以上) 及居留地重入境證、(4)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認可之機構或個人所出具之證明書 (有效期限為一年)、(5)僑生身分證件、(6)雙重國籍華僑居留國內之證明文件。 如果外國居民委託國內親友代辦印鑑證明,則需填寫申請書並檢附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認可之機構或個人簽證之委任書 (格式五)及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各一份。 另外,已回國投資經經濟部核准有案的人,在核對原印鑑相符的情況下,免繳其他證件。華僑印鑑證明書自發證日起一年內有效。 以上是根據印鑑登記辦法第8條所提供的內容進行釋義,並且以最新資料為基礎。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原本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委任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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