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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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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印鑑證明應由當事人或其受委任人填具申請書 (格式九) 並繳驗國民身分證,申請辦理。由其受委任人申請者,並應附繳委任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印鑑登记辦法》第7条的规定,申请印鑑证明应当由当事人或其受委任人填写申请书(格式九)并提交国民身份证进行申请。如果由受委任人代申请,还应附上委任书。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內政部,《印鑑登記辦法》。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委任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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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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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鑑登記辦法第 7 條規定:「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印鑑證明應由當事人或其受委任人填具申請書 (格式九) 並繳驗國民身分證,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鑑登記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