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登記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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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印鑑登记辦法》第7条的规定,申请印鑑证明应当由当事人或其受委任人填写申请书(格式九)并提交国民身份证进行申请。如果由受委任人代申请,还应附上委任书。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內政部,《印鑑登記辦法》。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委任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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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