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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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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印鑑變更或註銷登記,應由當事人填具變更或註銷登記申請書(格式八)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印鑑遺失應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 一、死亡或經死亡宣告者。 二、喪失國籍者。 三、遷出戶籍管轄區域者。但遷往國外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印鑑登記辦法第6條,當事人若要申請印鑑變更或註銷登記,應填寫變更或註銷登記申請書(格式八),並參照前條的規定進行辦理。此外,如果印鑑遺失,應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若當事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原登記的印鑑即視同註銷: 1. 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2. 喪失國籍 3. 遷出戶籍管轄區域,但若遷往國外則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 《印鑑登記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60019

  • 註銷名詞
  • 死亡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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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鑑登記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印鑑變更或註銷登記,應由當事人填具變更或註銷登記申請書(格式八)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印鑑遺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鑑登記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