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登記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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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印鑑變更或註銷登記,應由當事人填具變更或註銷登記申請書(格式八)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印鑑遺失應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 一、死亡或經死亡宣告者。 二、喪失國籍者。 三、遷出戶籍管轄區域者。但遷往國外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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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鑑登記辦法第6條,當事人若要申請印鑑變更或註銷登記,應填寫變更或註銷登記申請書(格式八),並參照前條的規定進行辦理。此外,如果印鑑遺失,應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若當事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原登記的印鑑即視同註銷: 1. 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2. 喪失國籍 3. 遷出戶籍管轄區域,但若遷往國外則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 《印鑑登記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60019
- 註銷名詞
- 死亡宣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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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