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登記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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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之印鑑應以一種為限,所使用姓名應為戶籍登記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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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印鑑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登記的印鑑應以一種為限,且所使用的姓名應為戶籍登記的姓名。這意味著申請人在辦理印鑑登記時,只能選擇一種印鑑作為登記用,且該印鑑所載的姓名必須與其戶籍登記的姓名一致。如果申請人想要更換印鑑或使用其他姓名,就必須另行進行變更登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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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