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登記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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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印鑑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及印鑑證明 (格式一) ,均應以書面向印鑑登記機關為之。 僑居國外人民在國內未設戶籍登記者,申請印鑑證明 (格式二) 應以書面向僑務委員會為之。 法人之印鑑證明由法人登記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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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鑑登記辦法第 4 條規定,申請印鑑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及印鑑證明(格式一),均應以書面向印鑑登記機關申請。這表示當事人必須以書面方式向印鑑登記機關提交相關申請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想要註銷自己的印鑑登記,他必須以書面向印鑑登記機關提出註銷申請書。只有提交符合規定的書面申請,印鑑登記機關才能受理並進行相關處理。這樣可以確保申請過程有明確的紀錄,也能提高申請的可追蹤性。
- 變更登記名詞
- 註銷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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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