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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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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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姓名條例第14條,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的效力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姓名條例(最新修訂版)
立法沿革 3 版
(0900601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0920606 修正)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本條規定,以資明確。
(1040505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06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0920606 修正)
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本條規定,以資明確。
(104050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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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