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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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姓名條例》第13條的規定,如果要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申請人可以是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因為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需要改姓時,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的申請人也可以是改姓申請人。 舉例:A先生收養了B小孩,B小孩原姓為C,但希望改姓為A。根據姓名條例第13條,B小孩可以由A先生作為改姓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時同時申請改姓手續。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900601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文字酌作修正。
(1040505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收養名詞
- 終止收養名詞
(09006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文字酌作修正。
(104050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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