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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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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姓名條例》第13條的規定,如果要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申請人可以是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因為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需要改姓時,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的申請人也可以是改姓申請人。 舉例:A先生收養了B小孩,B小孩原姓為C,但希望改姓為A。根據姓名條例第13條,B小孩可以由A先生作為改姓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時同時申請改姓手續。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900601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文字酌作修正。

(1040505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收養名詞
  • 終止收養名詞
(09006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文字酌作修正。

(104050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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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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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姓名條例第 13 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姓名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姓名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