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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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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
通緝
或
羈押
。 二、受
宣告
強制工作之
裁判
確定。 三、受
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
緩刑
或未准予
易科罰金
、易服
社會勞動
。但
過失犯
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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