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 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姓名條例 第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