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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姓名條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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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2. 2.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3. 3.前項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調查確認;其內涵意義、取用方式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之指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4. 4.第二項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以傳統姓名登記者,得申請變更為漢人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5. 5.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6. 6.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7. 7.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姓氏條例第1條規定如下: 1.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的姓名為基準,並只能使用一個姓名。 這表示中華民國的國民在戶籍登記時應以其本名作為姓名,並且僅限使用一個姓名。 參考資料中並沒有提供具體的例子來解釋此條款,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案例。

相關函釋 9

立法沿革 6

(0420220 制定)

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0840105 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臺灣原住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氏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主管機關應予核准。

立法理由一、原住民應可依其意願,登記本族姓名,惟針對錯誤之現狀,應明文規定依其本族文化慣俗登記姓名。以明白揭示其權利,避免行政機關之不當措施,爰增訂第二項。   二、增訂第三項。揭示國家對既成錯誤政策應負賠償之責,以救濟受害人民。

(0900601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於辦理登記時,其配偶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在臺灣地區出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或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準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依一般用語,原住民指個人,原住民族指整個民族,姓名為個人姓名,而非原住民族之姓名,故將原條文第二項「原住民族」之「族」字刪除。其次申請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時,該管戶政事務所自應予以核准,故刪除「主管機關應予核准」等字。另原住民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之規定及次數限制,明定於「台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中,因涉及原住民回復漢人姓名之權利,爰提昇為法律規定,俾依法有據,並維原住民姓名登記及使用之安定性。   二、增列第三項、第四項,以明確規範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辦理登記時,其配偶取中文姓氏之原則;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之在臺灣地區出生子女中文姓氏,或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氏。

(0920606 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係規範不同主體之中文姓氏取用原則,為使海外無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與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有所依循,以減少其申請護照之困擾,並使前開規定主體明確、文字簡潔,爰加以合併修正為第三項,以資明確。

(1040505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立法理由一、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其適用對象包含各民族之我國國民。   二、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為尊重各民族之文化傳承,原條文第二項已定有尊重臺灣原住民文化慣俗之規定,同時為兼顧各民族之文化傳承,其他少數民族亦應列入,爰於第二項增列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之規定。   三、原條文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考量外國人、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時,太倉促或不熟悉我國文字情形下,嗣後瞭解我國文化後,對其中文姓名認為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如:「豬角」、「蝦」、「罔市」、「色」、「肖維」及「死」等,給予更改姓名機會,使其融入我國社會文化,爰增列第四項外國人、無國籍人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之規定。   五、增列第五項規定,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1130514 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前項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調查確認;其內涵意義、取用方式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之指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以傳統姓名登記者,得申請變更為漢人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 原住民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420220 制定)

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0840105 修正)

一、原住民應可依其意願,登記本族姓名,惟針對錯誤之現狀,應明文規定依其本族文化慣俗登記姓名。以明白揭示其權利,避免行政機關之不當措施,爰增訂第二項。   二、增訂第三項。揭示國家對既成錯誤政策應負賠償之責,以救濟受害人民。

(0900601 全文修正)

一、依一般用語,原住民指個人,原住民族指整個民族,姓名為個人姓名,而非原住民族之姓名,故將原條文第二項「原住民族」之「族」字刪除。其次申請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時,該管戶政事務所自應予以核准,故刪除「主管機關應予核准」等字。另原住民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之規定及次數限制,明定於「台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中,因涉及原住民回復漢人姓名之權利,爰提昇為法律規定,俾依法有據,並維原住民姓名登記及使用之安定性。   二、增列第三項、第四項,以明確規範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辦理登記時,其配偶取中文姓氏之原則;無戶籍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之在臺灣地區出生子女中文姓氏,或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氏。

(0920606 修正)

原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係規範不同主體之中文姓氏取用原則,為使海外無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與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有所依循,以減少其申請護照之困擾,並使前開規定主體明確、文字簡潔,爰加以合併修正為第三項,以資明確。

(1040505 全文修正)

一、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其適用對象包含各民族之我國國民。   二、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為尊重各民族之文化傳承,原條文第二項已定有尊重臺灣原住民文化慣俗之規定,同時為兼顧各民族之文化傳承,其他少數民族亦應列入,爰於第二項增列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之規定。   三、原條文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考量外國人、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時,太倉促或不熟悉我國文字情形下,嗣後瞭解我國文化後,對其中文姓名認為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如:「豬角」、「蝦」、「罔市」、「色」、「肖維」及「死」等,給予更改姓名機會,使其融入我國社會文化,爰增列第四項外國人、無國籍人已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之規定。   五、增列第五項規定,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1130514 修正)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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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姓名條例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姓名條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姓名條例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