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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600270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關於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之子女,其身分從非原住民身分父或母姓,變更為原住民之父或母姓時,雖然原住民身分法係民法第 1059 條及姓名條例之特別法,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之別特法優於普通法之適用原則,因此原住民身分法仍應優先適用

主旨

有關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變更為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時,適用法令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7 月 11 日台內戶字第 0960106252 號及同年 8月 13 日台內戶字第 0960128472 號函。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之規定,並衡酌法規競合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適用原則。次按原住民身分法第 1 條、第 7 條規定:「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第 4 條第 2 項及前條第 2 項、第 3 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 1059 條及姓名條例第 1條第 2 項規定之限制。(第 1 項)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第 2 項)第 1 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第3 項)」關於原住民子女之變更姓氏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之規定,原住民身分法既設有特別規定,自無適用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之餘地。本件有關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原從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嗣後變更為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時,雖民法第 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2 項俱有規定,惟依上開說明,原住民身分法上揭規定係民法第 1059 條及姓名條例之特別法,揆諸首揭規定,縱於民法第 1059 條上揭規定修正後,原住民身分法仍應優先適用。正 本:內政部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600270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3 日發布,要旨:關於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之子女,其身分從非原住民身分父或母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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