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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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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姓氏條例第3條的規定,使用中文姓名時應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一、先填寫姓氏,再填寫名字。如果沒有姓氏,可以僅填寫名字。 二、中文姓氏和名字之間不得用空格或符號分隔。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的名字是「陳小明」,則應該將「陳」填寫在姓氏欄位,「小明」填寫在名字欄位,而不得在兩者之間使用空格或符號分隔。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420220 制定)

學歷、資歷及其他證件、執照,應用本名。其不用本名者,無效。

(0900601 全文修正)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條移列。   二、國民之申請行為不限於向政府機關申請,尚有各機構、學校等;政府之作為亦不限於依 法令之調查行為,爰予修正。

(1040505 全文修正)

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取用中文姓名方式為,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20220 制定)

學歷、資歷及其他證件、執照,應用本名。其不用本名者,無效。

(09006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條移列。   二、國民之申請行為不限於向政府機關申請,尚有各機構、學校等;政府之作為亦不限於依 法令之調查行為,爰予修正。

(10405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取用中文姓名方式為,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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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姓名條例第 3 條規定:「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二、中文姓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姓名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姓名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