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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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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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姓氏條例第3條的規定,使用中文姓名時應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一、先填寫姓氏,再填寫名字。如果沒有姓氏,可以僅填寫名字。 二、中文姓氏和名字之間不得用空格或符號分隔。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的名字是「陳小明」,則應該將「陳」填寫在姓氏欄位,「小明」填寫在名字欄位,而不得在兩者之間使用空格或符號分隔。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420220 制定)
學歷、資歷及其他證件、執照,應用本名。其不用本名者,無效。
(0900601 全文修正)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條移列。 二、國民之申請行為不限於向政府機關申請,尚有各機構、學校等;政府之作為亦不限於依 法令之調查行為,爰予修正。
(1040505 全文修正)
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取用中文姓名方式為,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學歷、資歷及其他證件、執照,應用本名。其不用本名者,無效。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條移列。 二、國民之申請行為不限於向政府機關申請,尚有各機構、學校等;政府之作為亦不限於依 法令之調查行為,爰予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取用中文姓名方式為,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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