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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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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
原住民
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其他少數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
第一條第一項
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
第一條第一項
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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