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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
  2.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或與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3. 依前項取用之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
  4. 外國人、無國籍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其中文姓名應以我國國民戶籍資料之配偶姓名為準。
  5.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許可前與我國國民結婚,其中文姓名應以申請歸化時之姓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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