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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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
- 2.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或與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 3.依前項取用之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
- 4.外國人、無國籍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其中文姓名應以我國國民戶籍資料之配偶姓名為準。
- 5.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許可前與我國國民結婚,其中文姓名應以申請歸化時之姓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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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項解釋: 1. 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 根據這項規定,當國民在出生登記或初次設立戶籍時,必須按照法律確定其正確的本名。 2.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或與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就這項規定而言,當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申請入籍或與我國國民結婚時,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方式確定中文姓名;而他們的子女的中文姓名則需要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辦理。 3. 依前項取用之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 根據這項規定,依據前一項所確定的中文姓名,可以選擇使用中文原名或者使用外文音譯方式。 4. 外國人、無國籍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其中文姓名應以我國國民戶籍資料之配偶姓名為準。 這項規定指出,在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為我國國民的配偶並申請入籍時,他們的中文姓名應以我國國民戶籍資料中的配偶姓名為準。 5.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許可前與我國國民結婚,其中文姓名應以申請歸化時之姓名為準。 這項規定指出,在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申請入籍之前與我國國民結婚時,他們的中文姓名應以申請入籍時的姓名為準。 以上是對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的解釋。根據這些解釋,該法條要求在不同情況下確定姓名的正確性。
- 結婚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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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