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普查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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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普查資料之整理、統計,由內政部會同行政院主計處集中辦理,或交由各省 (市) 政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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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戶口普查法第11條規定,戶口普查資料的整理和統計工作由內政部與行政院主計處共同集中辦理,或者由各省(市)政府負責辦理。這意味著戶口普查的相關工作由國家級的內政部和主計處負責,或者由各省市政府負責。該條規定確保戶口普查的資料整理和統計工作能夠由專業機構負責,以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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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