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普查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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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口普查法》第13條的規定,對於以下行為將處以相應的罰款: 1. 對於普查人員的詢問有意規避、拒絕配合或故意妄報的人,將處以二百五十元以下的罰鍰。 2. 阻撓他人進行普查申報,或故意誘使他人進行妄報的人,將處以二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鍰。 根據台灣司法院判決書的參考資料,並沒有直接與該條款相關的範例。然而,該條款的內容比較相似於其他一些法規,例如《大陸地區人民進出台灣地區設施利用、車輛通行及其他治安設施利用事項處理程序辦法》第24條的規定,該條款規定對於故意規避或者故意妄報相關事項的人將處以罰款。
- 故意名詞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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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