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普查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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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普查每十年舉辦一次,必要時得舉辦臨時戶口普查或分區戶口普查。前項戶口普查年份,區域及普查標準時刻,由行政院報請總統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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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們的翻譯系統,戶口普查法第3條的條文是這樣的,「戶口普查每十年舉辦一次,必要時得舉辦臨時戶口普查或分區戶口普查。前項戶口普查年份,區域及普查標準時刻,由行政院報請總統以命令定之。」這段內容表示戶口普查每十年舉辦一次,必要時可以舉辦臨時戶口普查或分區戶口普查。戶口普查的年份、區域以及普查的標準時刻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根據命令來定。根據這個法條,我們可以看到戶口普查的頻率和舉辦方式的規定。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資料,沒有提到具體的戶口普查案例或相關的法律資料,因此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答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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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