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普查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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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普查,應查常住人口,並查現在人口。 前項所稱常住人口謂在所查戶內經常共同生活或營共同事業之人口;現在人口,謂並查標準時刻適在所查處所之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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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口普查法》第4條的規定,戶口普查的目的是為了查清楚該戶的常住人口以及目前在該所查地點的人口。常住人口指的是在該戶內經常共同生活或從事共同事業的人口;而現在人口則指的是在進行普查的標準時刻正在所查地點的人口。 舉個例子,假設某家庭由父母和兩個兒女組成,其中父母和兩個兒女在進行普查時都在家中,則這四個人都屬於該戶的常住人口和現在人口。但是如果其中一個兒女在外地上大學,則該兒女在這次普查時不算在這個家庭的現在人口,只屬於該戶的常住人口。 這些解釋是基於《戶口普查法》第4條的規定進行的,這是對法律條文的解釋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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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