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普查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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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戶口普查,以內政部部長為普查長,各有關機關正、副首長為副普查長。 舉辦戶口普查,行政院設戶口普查處;各省 (市) 設省 (市) 戶口普查處;各縣 (市) 設縣 (市) 戶口普查處;各鄉 (鎮、市、區) 設鄉 (鎮、市區) 戶口普查所。各級戶口普查機構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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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口普查法第8條的規定,舉辦戶口普查時,內政部部長擔任普查長,並有各相關機關的正、副首長擔任副普查長。此外,行政院設置戶口普查處,各省(市)設置省(市)戶口普查處,各縣(市)設置縣(市)戶口普查處,各鄉(鎮、市、區)設置鄉(鎮、市區)戶口普查所。至於各級戶口普查機構的組織規程,則由行政院來制定。 參考資料:戶口普查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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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