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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普查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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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戶口普查臨時所需普查人員,就當地機關團體人員學校員生及地方人士遴派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戶口普查法第9條,辦理戶口普查時需要聘請臨時普查人員,這些臨時普查人員可以來自當地機關、團體、學校、地方人士等。這些普查人員可以在普查期間幫助收集和整理相關資料。例如,根據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戶口普查法》中的相關規定,普查人員可以是當地教育機構的教師、學生助理、地方政府的職員,或者是受聘於普查機構的臨時工作人員。這些人在普查期間具有特定的工作職能,以便確保普查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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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普查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口普查法第 9 條規定:「辦理戶口普查臨時所需普查人員,就當地機關團體人員學校員生及地方人士遴派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口普查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