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普查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辦理戶口普查臨時所需普查人員,就當地機關團體人員學校員生及地方人士遴派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戶口普查法第9條,辦理戶口普查時需要聘請臨時普查人員,這些臨時普查人員可以來自當地機關、團體、學校、地方人士等。這些普查人員可以在普查期間幫助收集和整理相關資料。例如,根據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戶口普查法》中的相關規定,普查人員可以是當地教育機構的教師、學生助理、地方政府的職員,或者是受聘於普查機構的臨時工作人員。這些人在普查期間具有特定的工作職能,以便確保普查的順利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戶口普查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