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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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備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經權責機構驗證之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證明文件。 三、經權責機構或駐外館處驗證三個月內經大陸地區或海外地區核發之刑事紀錄證明文件。但申請人未滿十八歲者,免附。 四、符合第三條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要件之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2.申請人依前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另備具臺灣地區之入出境證件。
- 3.申請人依前條第二款規定委託他人申請者,受委託人應檢附經權責機構驗證之委託書。
- 4.第一項第一款之文件未能於申請時繳附者,得就該款所定情形先行具結,並於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於許可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補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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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第5條,針對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的情形,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可以不予許可或已經許可者可以撤銷或廢止: 一、在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之前,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範例:甲於七十五年的時候在中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並且持有大陸地區護照,追溯回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已經超過了該法規規定的日期,因此甲的申請將不符合該法條,不予許可。 二、持有偽造、變造、無效或經撤銷之文書、相片申請。 範例:乙提出申請時提交了一張居民身分證的影印本,但後來被發現這個居民身分證是偽造的,乙的申請就屬於此情形,因此可以撤銷或廢止該申請。 三、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範例:丙曾經在大陸地區擔任過政府部門的職務,根據此條款,丙的申請符合這個情形,因此可以撤銷或廢止該申請。 四、現(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 範例:丁曾經參與資助一個在大陸地區進行暴力活動的組織,根據此條款,丁的申請符合這個情形,因此可以撤銷或廢止該申請。 五、現(曾)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 範例:戊曾經參與一個恐怖組織並參與了暴力活動,根據此條款,戊的申請符合這個情形,因此可以撤銷或廢止該申請。 六、在臺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 範例:己在臺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根據此條款,己的申請符合這個情形,因此可以撤銷或廢止該申請。 七、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範例:庚的行為被認定會對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造成危害,根據此條款,庚的申請符合這個情形,因此可以撤銷或廢止該申請。 八、違反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情節重大。 範例:辛違反了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且情節重大,根據此條款,辛的申請符合這個情形,因此可以撤銷或廢止該申請。 根據以上釋義,只要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的人符合以上任一情形,根據法律可以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該申請。請注意,這只是根據問題中所引用的法規提供的釋義,實際應用時可能還需考量其他相關法律和具體情況。
- 復名詞
- 註銷名詞
- 核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具結名詞
- 翌日名詞
-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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