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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網路傳輸司法院;司法院應於接獲通報後每日以網路傳輸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2. 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以網路分別傳輸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應於接獲通報後七日內,再以網路傳輸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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