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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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網路傳輸司法院;司法院應於接獲通報後每日以網路傳輸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 2.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以網路分別傳輸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應於接獲通報後七日內,再以網路傳輸本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4條的規定,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資料使用網路進行傳輸給司法院,而司法院則應在接獲通報後每日使用網路進行傳輸給內政部。同樣地,醫療機構、檢察機關和軍事檢察機關需在作成死亡資料後的七日內,分別使用網路將資料傳輸給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和國防部。而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和國防部則應在接獲通報後的七日內,再以網路進行傳輸給內政部。 我並未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來證明這項法規,因此無法提供更多關於這項法規的詳細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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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