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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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依前條取得死亡資料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將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與本部戶政資訊系統資料庫比對符合後,再下傳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二、死亡者無統一編號、統一編號有錯漏或無法比對時,留存於異常資料檔,並以網路傳輸回饋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查核。 三、通報期限內同一人有多筆更新資料時,以最後一筆傳送本部,本部再下傳戶政事務所。 四、將死亡資料下傳戶政事務所後,同一人之通報資料有更新時,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資料庫中應保留原有資料檔及更新資料檔。 五、下傳死亡資料應註明傳送下傳日期、資料區間日期及頁數,並於最末頁註記完字。
- 2.戶政事務所應於每個工作日執行戶政資訊系統接收通報。該日無通報死亡資料,資訊系統自動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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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5條,本部在取得死亡資料後,應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 首先,本部將死亡者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與本部戶政資訊系統資料庫進行比對,如果符合,則將資料下傳至該死亡者的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如果死亡者沒有統一編號,統一編號有錯漏或無法比對,則將資料留存於異常資料檔,並透過網路傳輸回饋給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進行查核。 3. 如果同一人在通報期限內有多筆更新資料,則以最後一筆資料傳送給本部,本部再將資料下傳至戶政事務所。 4. 在將死亡資料下傳至戶政事務所後,如果同一人的通報資料有更新,則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資料庫中應保留原有資料檔和更新資料檔。 5. 在下傳死亡資料時,應註明傳送下傳日期、資料區間日期和頁數,並在最末頁註記完字。 根據本部在死亡資料通報方面的處理程序,資訊系統應每個工作日進行接收通報,如果該日沒有通報死亡資料,則資訊系統將自動顯示無通報的訊息。 參考資料:「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範例:當某人死亡後,其死亡資料經由本部比對戶籍資料後,將相關資料下傳至該地區的戶籍事務所進行相關登記。如果同一人在死亡前有更新的戶籍資料,該更新資料也應留存於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資料庫中,以保持資料的完整性。此外,在通報死亡資料時,資訊系統應自動顯示該日是否有死亡資料的通報,以便戶政事務所進行相應的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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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