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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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6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條第1款規定,當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資料時,應在五日內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 若發現死亡者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死亡登記,戶政事務所應依法定程序催告,若仍未申請或經催告而未申請者,直接進行死亡登記,並可以該份死亡資料作為死亡登記的證明文件。 2. 若發現通報的死亡資料有錯漏,戶政事務所應函請通報機關(構)查明並處理該錯漏情況。 至於第2款中提到的通報機關(構)查明後有新的更新資料時,通報機關(構)應重新通報這些更新資料。 這裡的參考資料是《死亡資料通報辦法》本身,並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進行解釋。例如,根據該法條第1款,如果死亡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死亡登記,戶政事務所應依法定程序催告,而如果仍未申請或經催告而未申請者,則可以直接進行死亡登記。而根據第2款,如果發現通報的死亡資料有錯漏,戶政事務所應函請通報機關(構)查明並處理該錯漏情況。 這些解釋根據法條的明文規定,是對該法條的理解和應用。
- 核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催告名詞
- 戶籍法 第 48-1 條條文
- 戶籍法 第 48-2 條條文
-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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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