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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資料,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查死亡者戶籍資料,未於法定期間申請死亡登記者,依規定催告仍不申請或免經催告程序者,逕為登記,並得憑該份死亡資料作為死亡登記證明文件。 二、發現通報之死亡資料有錯漏者,應函請作成死亡資料之通報機關(構)查明處理。
  2. 前項第二款情形,通報機關(構)查明後,如死亡資料有更新者,應將更新資料重新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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