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第一款規定了戶政事務所在受理國民身分證時應進行的核對工作。他們需要實際核對申請人的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以及人貌(即長相)。如果對人貌有疑義,則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的證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方式,以確定身份。 例如,如果有人申請國民身分證,但他的相片和過去的相片看起來很不一樣,戶政事務所可以要求提供其他具有相片的證件(如護照、駕照等)或其他可證明其身份的文件,以確定是否為同一人。 參考資料: -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39) 2. 第二款規定了未滿十四歲者取得或更換國民身分證時的程序。對於初次領取或補領國民身分證的未滿十四歲人士,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親自前往或以書面委託該人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代為辦理,並且本人也應該親自到場。而更換國民身分證的未滿十四歲人士,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親自前往或以書面委託他人來辦理。 例如,如果一個未滿十四歲的孩子需要請領或更換國民身分證,那麼他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應該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或者經由書面委託該孩子的親屬來代為辦理。此外,該未滿十四歲的孩子也應該親自到場。 參考資料: -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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