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戶政事務所在受理國民身分證申請時,如果申請者提供的文件不完整,戶政事務所應該立即通知申請者補正。如果在受理國民身分證業務時,戶政事務所發現以下情況之一,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或陳述意見: 1. 申請者提供的相片和身分證明文件與存檔的國民身分證請領資料不符合。 2. 申請者提供的委託書或國民身分證等證明文件可能需要進行查證真偽。 3. 申請者經常需要補領國民身分證,或在其他重要事項說明中涉嫌虛偽陳述或隱瞞重要事項,需要進行查證。 如果申請者不按照上述規定補正或陳述意見,戶政事務所應拒絕核發國民身分證。如果戶政事務所根據第二項的審查結果懷疑申請人有犯罪嫌疑,應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進行告發。 參考資料: -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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