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中提供的資料,關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1條,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第11條第1項規定了當事人委託他人辦理戶籍登記時,應該在委託書中明確表示同時委託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這意味著當事人在委託他人辦理戶籍登記的同時,也同時委託該人辦理國民身分證的換領手續。 舉例:甲委託乙代為辦理戶籍登記變更,包括換領國民身分證。 2. 第11條第2項列舉了幾種狀況,當遇到這些情況時,無需出具書面委託書即可換領國民身分證。 - 一、根據本法第60條第3項規定辦理遷徙登記。 - 二、當本人申請改變姓氏、名字或姓名時,其配偶或子女提交國民身分證並且更改其配偶、父或母的名字。 舉例:甲因遷徙而換領國民身分證、甲申請改姓並交換配偶的身分證。 3. 第11條第3項表明,在行政區域調整、縣(市)改制、門牌整編或更正的情況下,戶長或戶內人口可以代表當事人申請國民身分證,而無需提供書面委託書。 舉例:甲因門牌整編而由戶長代為申請國民身分證。 參考資料: 內政部戶籍資訊網-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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