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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委託他人辦理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委託書應載明一併委託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
  2. 前項換領國民身分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書面委託: 一、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三項辦理遷徙登記。 二、因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其配偶、子女交付國民身分證並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
  3. 因行政區域調整、縣(市)改制、門牌整編或更正,由戶長或戶內人口代為申請國民身分證者,無須書面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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